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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发布时间:2017/7/13 0:00:00 来源:住房公积金 录入:wx

一、事项名称:

提取崇阳县住房公积金

二、设定依据: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一)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1.办理材料:

(1)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和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子女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时效: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两年内提出申请

3.提取额度:累计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

(二)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在本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户籍地或工作地;房屋所在地与户籍地或工作地不一致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办理材料:

(1)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和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子女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时效:自不动产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

3.提取额度: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

(三)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自住住房

1.办理材料:

(1)不动产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子女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时效:自不动产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

3.提取额度:累计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办理材料:

(1)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自住房在乡村的,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还建房、棚改房,需提当地政府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子女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时效: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之日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批准文件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

3.提取额度: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支出

(五)大修自住住房

1.办理材料:

(1)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本人产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报告或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子女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时效:自有关部门的报告、批准文件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

3.提取额度: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出

(六)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

1.办理材料:

(1)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原件及复印件,还款流水原件;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子女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时效:自银行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后提出申请。

3.提取额度: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依据还款流水推算)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抵押贷款本息

1.办理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子女的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时效:正常还款一年后提出申请

3.提取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

(八)自住住房装修

1.办理材料:

(1)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勘验装修过程中照片。

2.申请时效:申请人在装修完之前提出申请,每套房屋只能办理装修提取手续一次。未经事前申请,已装修完工入住的,不予以受理。

3.提取额度:按每平米1000元测算,10万元封顶。

(九)无房职工租住住房

1.办理材料:

(1)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原件;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时效:申请时办理

3.提取额度:1万元封顶

(十)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办理材料:

(1)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2.申请时效:申请时办理

3.提取额度:全额

(十一)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办理材料:

(1)职工离休、退休: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3)出境定居:出境定居证明、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4)因工作关系调动:工作调动文件、调入地接收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时效:自单位停缴之日起(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封存6个月之后方可提取)

3.提取额度:全额

(十二)其他类提取住房公积金

1.办理材料:

(1)缴存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重大疾病:重症病历、住院结算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家庭: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任一类,申请人携带上述证明材料,本人或配偶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时效:申请时办理

3.提取额度:大病为自筹部分;低保支取保留账户即可。

四、办理流程:

1.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初审和复审)→财务部门支付。

2.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申请人对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因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需要核查,核查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资金来源。资金支付等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供。

4.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通过转账(或通过网银支付),不得通过现金支付。

5.职工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公积金手续而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公证机关的授权委托书,无授权委托书的,不予以办理。

五、办理时间:

8:00—12:00  14:30—5:30

六、办理地点:

发展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大楼4楼公积金办窗口

七、联系电话:

0715-338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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